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儲備排污權指標調劑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5/30 分類:寧夏 政策中心 西北地區 770 0 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儲備排污權指標調劑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儲備排污權指標調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儲備排污權指標調劑,是指設區的市(含寧東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在其排污權儲備量無法滿足行業產業短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采用指標置換、申請劃撥等方式獲取相應指標的活動。 工業、農業、服務業及火電行業排污權指標調劑原則上在本行業內進行。 標簽:碳排放 上一篇: 山西《深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下一篇: 國務院《2024—2025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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