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云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化工園區建立有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并按規范執行的,得1分;未按規范要求督促化工企業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未按規定實施化工企業涉 VOCs 排查治理或未對重點企業進行監控并定期抽査的,扣 0.5分;未建立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的,得0分:
化工園區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區域、園區、企業監測監控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環境質量和敏感保護目標的監測監控并有效運行)、具備智慧化平臺風險預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自動預警、環境溯源等),且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的,得3分;每不足一項扣1分;未建立區域、園區、企業監測監控體系的,得0分。
化工園區已建設規范的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且園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空氣質量功能區要求的天數與有效監測天數比例達到 90%及以上的,得2分;已建設規范的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且園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空氣質量功能區要求的天數與有效監測天數比例低于 90%的,得1分;未建設規范的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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