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一)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且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應納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范圍,并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中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因子的范圍如下:
1.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顆粒物。
2.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總氮(TN)和總磷(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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